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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3

王正福与正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3)驻行终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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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强,又名王志强,男,汉族,1970年1月3日生,务农,原住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正福,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生,务农,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开强,男,1982年1月6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何素林,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审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毕启民,县长。委托代理人夏志永,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强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1)正行重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双喜,被上诉人王正福的委托代理人王开强、何素林,一审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夏志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1)正行重字第36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秦永奇审判员:于发安审判员:王蓉

书记员:杨营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