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佳,别名佳佳,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黄贝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曙光,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佳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3)新刑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佳构成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其中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杜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佳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佳撤回上诉。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3)新刑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峰审判员:李屹东代理审判员:赵雪莲
书记员:王文宁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