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建民,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12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因检察机关以未达到立案标准为由未批准逮捕,2011年1月11日该分局决定撤销案件予以释放。2012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建辉,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贺梅、胡宇雷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韩建民及其辩护人刘建辉、被害人赵静的诉讼代理人单中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3)遂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傅云峰审判员:赵飞代理审判员:曹黎萍
书记员:张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