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红云,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以(2011)屯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红云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案经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黄中法刑终字第0006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余红云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余红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红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红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红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