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司某某,男,1957年4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以(2009)滁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司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司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司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潘常青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