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文学。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于1998年9月2日作出(1998)军刑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文学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聚众淫乱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上校军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3月23日作出(2001)高刑执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高文学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3月21日作出(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高文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3年3月21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作出(2005)一中刑执字324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高文学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9月,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321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高文学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558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高文学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止。
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3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文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文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四次;单项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高文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文学减刑一年。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