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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静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3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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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静。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被告人王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以(2009)一中刑终字第34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两次,单项奖励四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代理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