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焦开建,男,生于1977年10月11日,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以(2010)明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开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0)滁刑终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焦开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开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焦开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开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