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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东宽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4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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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东宽,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以(2010)龙刑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东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日本院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东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东宽在服刑期间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东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东宽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至2013年10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潘常青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