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西军,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以(2009)明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陆西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省白湖监狱于2013年6月18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罪犯陆西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以罪犯陆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陆西军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西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间,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陆西军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安徽省明光市司法局明光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家庭监管条件较好,明光市明光社居委对其评价良好,邻居对其评价也良好。其假释后有基本生活保障。其家属愿意履行监督保证义务。安徽省明光市司法局明光司法所认为其生活状况和生活条件适合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罪犯陆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西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