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某,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以(2008)州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某某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0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9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