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以(2007)肥东刑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案经我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我院于2011年10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3年9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省级服刑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陈某某获得六个行政奖励和一个省级服刑积极分子,且刑期在十年以上,依法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刑期止日为2016年2月25日,至本裁定裁定之日不足二年六个月,故应对其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