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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新财与马全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洛南执字第000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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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新财。被执行人马全盈。

申请执行人陈新财与被执行人马全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7)洛南法民初字第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马全盈赔偿陈新财经济损失3385元(马全盈已给付225元),由马全盈承担诉讼费640元,合计3800元。权利人陈新财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全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权利人陈新财于2013年7月10日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马全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马全盈赔偿陈新财经济损失3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陈新财自愿放弃,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07)洛南法民初字第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审判员:倪德民审判员:刘全幸

书记员:刘志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