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煤长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洪昌,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长武县丁家镇五里铺村。委托代理人巨金锁,男。被执行人赵和平,男。申请人平煤长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和平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长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平煤长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和平赔偿车辆维修费等各种费用55164.08元。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和平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价证劵。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以该赔偿款已从他工资中扣除,给其生活造成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救助。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依法对其救助6000元。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剩余案件款49164.08元,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执字第00170号案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审判员:曹庚科审判员:贾和平
书记员:李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