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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福国与闫江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长执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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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福国,农民,被执行人闫江涛。第三人逯淑娟,(系闫江涛之妻)。

本院在执行张福国申请执行闫江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闫江涛不能向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福国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经查,第三人逯淑娟系被申请人闫江涛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逯淑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逯淑娟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支付其赔偿款31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士霞审判员:庞学省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郑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