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聂洪喜,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周遵刚,男,汉族,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聂洪喜与被执行人周遵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108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遵刚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元,剩余部分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执行员徐龙虎执行员邢德仁执行员郑智博
书记员:穆虹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