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汉族,农民,住什邡市洛水镇。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什邡市洛水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人民法院(2009)什邡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生云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柱发
书记员:张俊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