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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什邡执字第4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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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汉族,农民,住什邡市洛水镇。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什邡市洛水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人民法院(2009)什邡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生云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柱发

书记员:张俊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