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昌春。被执行人常长山。
申请执行人谢昌春与被执行人常长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常长山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昌春财产损失费1168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合计11818元。权利人谢昌春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常长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常长山自动履行了3000元,申请执行人谢昌春已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审判员:倪德民审判员:刘全幸
书记员:刘志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