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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昌春与常长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2013)洛南执字第000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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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昌春。被执行人常长山。

申请执行人谢昌春与被执行人常长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常长山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昌春财产损失费1168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合计11818元。权利人谢昌春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常长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常长山自动履行了3000元,申请执行人谢昌春已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审判员:倪德民审判员:刘全幸

书记员:刘志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