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人孙良刚,队长。被执行人定陶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峰,经理。
地址:定陶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执行定陶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2)鄄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定陶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工程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定陶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5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王思军
书记员:王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