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冷万利与被执行人张畅洋、楚镓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字第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冷万利,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畅洋,女,200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理人:张瑜(系张畅洋父亲),男,无职业,住址同前。被执行人:楚镓溶,女,2008年7月11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理人:徐立红(系楚镓溶母亲),女,无职业,住址同前。

申请执行人冷万利与被执行人张畅洋、楚镓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冷万利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