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被执行人祖某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扈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向本于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开民初字第05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扈某某、陈某银行存款9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尹航执行员朱恒胜
书记员:聂徐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