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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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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46年1月3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9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某,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女,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民初字第04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刘某,石某,胡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刘某,石某,胡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8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峰执行员盛如虎执行员王磊

书记员:杜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