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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中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1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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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国中,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中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口市恒泰运输有限公司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国中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国中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荆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