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兴执字624号刘少芬申请执行黄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6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少芬。被执行人黄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3日作出的(2012)兴民一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黄坤的银行存款23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莫燕蓉

书记员:施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