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素珍,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何旭伯,居民。
本院在执行谷素珍诉何旭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谷素珍诉何旭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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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谷素珍,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何旭伯,居民。
本院在执行谷素珍诉何旭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谷素珍诉何旭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