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谷素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40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谷素珍,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何旭伯,居民。

本院在执行谷素珍诉何旭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谷素珍诉何旭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