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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穆彦福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罗格斯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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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穆彦福,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罗格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鲁勇,经理。

申请执行人穆彦福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罗格斯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穆彦福以(2011)莱州民初字第39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罗格斯商贸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罗格斯商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莱州市罗格斯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举升机等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清单)。被执行人莱州市罗格斯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转移、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尚胜

书记员:陈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