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力媛,女,生于1983年6月28日,汉族,农民,住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张福平,男,生于1983年2月5日,汉族,农民,住陈仓区阳平镇。
刘力媛与张福平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力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福平支付车辆修理费5175.9元及诉讼费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互负债务,且金额相当,本案债务5175.9元,因抵顶而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诉讼费40元的执行,并自愿负担执行费5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审判员:朱奋强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