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建荣。申请人吴小玉。申请人吴海珍。申请人吴海艳。被执行人韩学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建荣、吴小玉、吴海珍、吴海艳与被执行人韩学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民三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钟德军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