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王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20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某某厂退休干部,住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街坊某某号楼某门某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某组村民,住该村。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王某某与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750元进行了划拨,现发放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李全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常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