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某某厂退休干部,住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街坊某某号楼某门某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某组村民,住该村。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王某某与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750元进行了划拨,现发放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李全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常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