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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公安局与被执行人王世献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6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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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公安局。被执行人王世献,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寒亭区泊子乡前岭子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公安局与被执行人王世献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以(2012)莱州民初字第269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世献所有的重型自卸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公司的理赔款1485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王世献所有的重型自卸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公司的理赔款148000元。二、解除本院以(2012)莱州民初字第2690-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王世献所有的重型自卸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公司的理赔款148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