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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文鹏与青岛万汇源工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淅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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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文鹏,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万汇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彩花,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振章,总经理。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毅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鹏与被执行人青岛万汇源工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王立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