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宏兵,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石延,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佘维娃,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宏兵与被执行人杨石延、佘维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宏兵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120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012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