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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小顼与陕西崤山水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0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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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小顼,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崤山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小顼与被执行人陕西崤山水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小顼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408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从被执行人陕西崤山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扣划回174085元,并将此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田小顼,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江平执行员王昆执行员尤亚琴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