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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广福、杨群厚与孙义科合伙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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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广福,男,193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群厚,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义科,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孙义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义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义科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