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军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查,(2012)胶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9日向青岛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送达,青岛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3日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本院认为(2012)胶民初字第325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王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鲍泽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