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粉竹与李世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0)滑法执字第32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粉竹,女,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世英,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粉竹申请执行李世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英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审判员:索忠伟审判员:张兴政

书记员:张换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