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李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19000元。此款于2012年4月11日一次性支付给陈某5000元;余款14000元于2012年4月11日起一年内付清。(分四期支付:2012年7月11日前支付4000元;2013年1月11日前支付4000元;2013年4月11日前支付2000元),二、如被执行人李某未按上列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陈某可按一审判决认定的24000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在偿还了5000元后,余款未予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下余款项19000元。本院于2012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19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万昕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