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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沈伟云与邱燕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字第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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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伟云,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邱燕军,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沈伟云与被执行人邱燕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洼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伟云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洼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魏文光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张术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