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伟云,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邱燕军,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沈伟云与被执行人邱燕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洼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伟云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洼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魏文光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张术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