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长生,男,1954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执行王长生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7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76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50元),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给付执行款及执行费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代理审判员:王昊代理审判员:马琳琳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