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红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三贤,男,汉族。
申请人张红岗与被执行人张三贤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红岗于2013年8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执行款50525元整,该案已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