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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红岗与张三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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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红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三贤,男,汉族。

申请人张红岗与被执行人张三贤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红岗于2013年8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执行款50525元整,该案已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