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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与伍子成、梁德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惠龙法民二初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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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1203、1204房。负责人:谷新建。委托代理人:邱锐彬,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伍子成,男。被告:梁德明,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永平

书记员:陈晓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