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1203、1204房。负责人:谷新建。委托代理人:邱锐彬,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伍子成,男。被告:梁德明,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永平
书记员:陈晓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