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瑞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颜灼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何永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远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兴强、严碧贤,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瑞晖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瑞晖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瑞晖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瑞晖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广州市瑞晖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欧志明
书记员:黄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