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浩,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合肥市包河区,系皖NX**轿车车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负责人:王光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浩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浩于2013年1月8日以妥善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浩的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浩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胡浩负担。
审判员:李立军
书记员:王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