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茂祥,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负责人:张绍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茂祥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茂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效成审判员:马开功人民陪审员:蔡昊
书记员:姜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