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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苏茂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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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茂祥,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负责人:张绍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茂祥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茂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效成审判员:马开功人民陪审员:蔡昊

书记员:姜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