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台州市白云××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980027-x。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本案应由台州仲裁委员会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合同解决争议方式由台州仲裁委员会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圣岳
书记员:林巧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