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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田建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台温刑初字第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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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建发,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奉节市。因本案于2012年9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2)2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建发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建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建发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建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陈志斌

代书记员:方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