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
所地:温岭市××××号。负责人:应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原告王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8日,原告驾驶的大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号大型卧铺客车与案外人韩喜力无证驾驶自营的宁d.0570号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38991.43元。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人民币138991.43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圣岳
代书记员: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