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生,男,1964年2月9日出生。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南大街**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生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猛生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猛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于颖颖
书记员:郭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