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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宋雅琼诽谤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立刑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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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自诉人宋雅琼,女,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自诉人宋雅琼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3年9月22日补充提供证据,主张:申晓妍组织朋友在新浪微博上注册Doris_sung紫琼黑心卖家、Doris_sung紫琼黑店曝光、专揭骗子奸商、Doris紫琼大骗子等账号,对自诉人宋雅琼进行诽谤,并在新浪微博将诽谤信息发给宋雅琼的微博粉丝。宋雅琼的微博粉丝高达14万多人。该诽谤行为影响范围广,且留存长达几个月之久。目前在微博专揭骗子奸商账号上还有大量诽谤信息,申晓妍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要求追究被告人申晓妍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委托代理人程静娴,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自诉人宋雅琼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网络攻击行为系申晓妍所为或申晓妍组织其朋友所为,亦没有证据证实该攻击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因此,自诉人主张申晓妍犯诽谤罪,证据不足,其提起的刑事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自诉人坚持告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宋雅琼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周立雄审判员:邓小明代理审判员:胡薇

书记员:刘秋燕(兼)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