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内刑自初字第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自诉人魏某某,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魏利华,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内黄县六村乡刘邢固村人。自诉人刘某某,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刘战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某,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因涉嫌诽谤犯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诽谤犯罪于2013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6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辩护人秦艳璐,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自诉人魏某某、刘某某以被告人赵某某犯诽谤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魏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魏利华,自诉人刘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战强,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秦艳璐,证人魏某1、魏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魏某某、刘某某诉称,自2012年1月20日(农历)开始,被告人赵某某无故在我们家门口谩骂,有时晚上在我们家窗户底下跺脚并谩骂,后来多次在村街道、我们家里以及俺亲家家里扔一些诽谤我们的纸条。我们报案后经过六村派出所调查,可以证实这些行为是被告人赵某某所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捏造事实,并导致自诉人魏某某大脑出血住院,到现在大小便失禁。自诉人向本院申请调取内黄县公安局侦查卷宗。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请求依法判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赵某某诽谤自诉人的行为事实清楚。其不仅多次对自诉人辱骂,而且多次在不同地点扔一些辱骂自诉人的纸条,对自诉人的人格尊严、名誉、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要求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我没有在自诉人魏某某家门前跺脚骂人,我是在大街里骂的。辩护人秦艳璐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某虽然有诽谤自诉人的行为,但不构成诽谤罪;2.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前没有前科,一直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如果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诽谤罪名成立,请法庭在量刑时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赵某某的儿子与自诉人的女儿定亲没有成。2011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家的塑料布被人破坏,辣椒苗也被打了除草剂,在被告人赵某某家里、二儿媳妇家里见到了骂人的纸条。被告人赵某某便怀疑是自诉人家里人干的。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就往自诉人魏某某、刘某某家里、自诉人的亲家里和大街上传一些侮辱自诉人的纸条,并多次在大街上和自诉人家胡同里不指名的辱骂。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自诉人魏某某的陈述:我来反映赵某某经常辱骂我一家的有关情况的。因为以前我女儿和赵某某的儿子处对象,结果没成。赵某某一直说是我和我妻子刘某某在当中的事。2012年2月初的时候,有人给赵某某家的门子上摸屎,赵某某在我家胡同里一直骂,但没有提名,我们也没有在意。在2月20日左右的时候,赵某某又跑到我家胡同里喊:“我家毁什么东西,我也毁你家的东西。”停了两天,我家席辣椒苗的塑料布被人划烂了。有一天,赵某某半夜还跑到我家胡同里骂,骂了有半个小时才走,但这些骂人的话都一直没有提名,我们也就没有在意。2012年2月底的一天早晨,刘爱英起床后在俺家大门里边发现有一张叠好的报纸,拆开里面是一张黄色的纸,上面写着骂我的话,俺亲家刘翠平家也被塞了一张纸条。2012年3月初的一天早晨,有人来我家说街里有骂我的纸条,在开现超市北边楼板下压着一张纸条,在刘林平家门台上有一张纸条。2.自诉人刘某某的陈述:我来派出所报案,我女儿魏华与我村魏建征的儿子魏丁奇经人介绍过对象,后来没有成。魏建征的妻子赵某某从2012年正月二十前后开始在我村街上、俺胡同里骂,头一次我见她还劝她说某某咋啦、因为啥事咱该找大队、找派出所解决。赵某某也没理我,她从我家住的胡同往南走,又回来还骂。从这儿开始她经常在俺家胡同里骂人。有次她骂着说,出来吧,我从家出来,她又说出来接腔吧,咱也不知道她骂谁,也没有接腔。后来她在大街上叫骂。恁咋对她,她咋对人家,还说恁毁坏俺家的东西,俺家也毁坏恁的东西,恁往俺家扔纸条,俺就往恁家扔纸条,恁往俺亲戚家扔纸条,俺也给恁亲戚家扔纸条。后来果真发现俺家和俺亲家有扔的纸条,都是骂人的。后来又在俺亲家发现骂俺闺女的纸条。这样我就怀疑赵某某是骂俺的,纸条上都是骂俺和俺闺女的。在俺村十字街往东走街上的预制板上仍有纸条,骂俺和俺闺女的,发现这纸条时,我将该纸条收了起来,但没有人看见也不知道是谁放的,个别纸条被人撕了。在刘林平家街门口放的纸条,是王某2发现的,刘某2把纸条撕了。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因为有人给我家街门上抹屎啦,还有人给我家扔纸条,纸条上写的都是骂我和我丈夫的,主要是因为这。我在前段时间在俺村街里骂过人。2011年我家地里席辣椒苗用的油纸被人划烂了三次,辣椒苗被人打了两次除草剂。2012年正月初二早晨在俺老家发现一张骂我的纸条,正月十三我家门口前被人放了屎,这些我还没有吭。到正月十九,我又发现在我家门前有屎,后来我家席辣椒苗用的油纸又被人划了两次。后来在我大儿子家又被扔了一张骂我的纸条,南院的家中有一张骂我的纸条,还在大街里捡了三张骂我的纸条,这几次我是忍不住了,在大街上骂了几次。我骂给我们家出坏的人咧,没有提名指姓,就是平常的骂咧,我是在南北街上骂咧,我是在发现纸条和辣椒被毁之后骂过一次。都是在早晨发现纸条后,吃过早饭骂的。就有一次是晚上发现了一张骂我的纸条,我睡到半夜11点多,起来在街里骂咧,我骂过你给我家扔纸条,我就给恁家扔纸条,你毁我家的啥东西,我就毁你家的啥东西,咱别背地里怎么使坏都到明面上,你出来吧,别暗地里使坏,咱俩面对面吵一架。有一天早晨,拿着铁掀去铁道上打工,走到街里看见又有骂我的纸条,我就到魏成州家那条胡同里,一边骂一边拿着铁掀走。走到刘青家南边时,王某1出来了,就说我干啥咧,我就说气死我了,正说咧,铁掀头出来了,我就把铁掀头往地上弄,一边走一边使劲弄。4.证人赵某的证言:2012年农历三月份的一天早上,我在家发现谁扔到俺家的纸条,我拾起来一看,是骂俺亲家(自诉人)和他女儿的,我拾起来后把这些东西都放起来了。后来刘某某到我这儿来,我说我这里也有些,才知道是一天扔的,还有在我村刘林平家街门上的预制板上也有骂俺亲家和她女儿的纸条。5.证人刘某1的证言:因为刘某某一直告赵某某写纸条骂她,我们村委会和支部听说后就让我和村委会主任刘宁伟去协调此事,本着和谐处理这个事的目的,但没有管下来。赵某某只承认在街上骂过,但不承认是骂谁的,也不承认写纸条的情况。当时魏建征的兄弟魏某1说这事为了平和,要是某某做的事情,适当赔偿他们点钱,但赵某某和魏建征都不同意赔偿。6.证人王某1的证言:有一次我见赵某某拉着一把铁锨,嘴里骂着,后来到刘某某家门口铁锨头掉了,赵某某就急的很了,我见她在哪儿骂哩,就把她拉走了。7.证人刘某2的证言: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天早上在我村刘林平家门口,俺村的王某2在哪儿,她叫我过去说让我看看是啥,我到跟前一看见一张纸上谁用笔写的骂刘某某和她家人的脏话,我一看随就把纸条撕了。8.证人王某2的证言: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出来门看见在刘林平家门口有一张纸条被一个半截砖压着,刘某2拿起来那一张纸看了看,我没看往一边走了。9.内黄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2012年4月28日9时许,内黄县六村乡刘邢固村村民刘某某打电话报案称,2012年正月21日以来,刘某某在自家和街上发现写有辱骂她和家人的纸条。内黄县公安局于2012年4月30日受理此案。10.书证:⑴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文检)字【2012】42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送检4张侮辱信上的字迹均与样本上赵某某字迹是同一人书写。⑵检材样本;⑶原始纸条;⑷赵某某写的(字迹)证明;⑸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影响很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控诉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其没在自诉人魏某某家门前跺脚骂人的辩解。经查,证人王某1证实赵某某在刘某某家门口骂哩,被其拉走的事实,故其辩解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某虽然有诽谤自诉人的行为,但不构成诽谤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因怀疑自诉人侮辱、诽谤自己,多次在大街及家里散发纸条、不指名地辱骂,该纸条经鉴定所写字迹是被告人赵某某所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贬低了他人人格、破坏了他人名誉,影响很坏,故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要求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处罚的意见,本院可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张鹏宇审判员:郭利英

书记员:樊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